為了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的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貨物從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依法納入稅務管理,如實申報納稅。
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符合上述免稅管理規定的出口貨物,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免稅申報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通關服務的代理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物流企業、郵政快遞企業等)按規定在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中錄入商品名稱等信息,被海關、外匯或稅務部門發現為虛假或內容不實(包括申報不符或申報不實),主管稅務機關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外,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其使用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
五、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按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執行。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綜試區,其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的出口信息登記功能經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驗收后,出口貨物免稅管理事項執行本公告規定,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
七、未納入本公告規定的其他貨物出口事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在綜試區注冊的,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是指以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是指由電子口岸搭建,實現企業、海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的平臺。
九、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