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1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19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7月25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廣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廣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本決定所附《廣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征收。
二、本省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按照所在地區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征收。
三、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所在地區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征收。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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