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減證便民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628號,見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就做好《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下同)及《納稅記錄》的開具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具范圍
自2019年1月1日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不再作為稅收票證管理,具體開具范圍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新版《稅收完稅證明》(具體式樣見附件2、3);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
(二)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費(不含社保費)。納稅人就特定期間完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新版《稅收完稅證明》(具體式樣見附件3)。
(三)社保費。社保繳費人就特定期間內社保費繳納情況申請開具匯總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提供開具社保費新版《稅收完稅證明》(具體式樣見附件4-6)。
二、開具對象
《稅收完稅證明》及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開具對象為向廣東省范圍內(不含深圳市)稅務機關繳納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以及通過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方式繳納稅款并進行明細申報的納稅人。
三、開具渠道
(一)納稅人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廣東稅務”微信公眾號、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渠道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二)納稅人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ITS系統)網頁端、“個人所得稅”手機APP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三)納稅人還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稅收完稅證明》及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所需資料請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辦稅指南”欄目查閱。
四、委托開具
自然人納稅人可委托他人代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但必須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開服務。具體辦理資料包括: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
五、信息驗證
(一)納稅人可通過掃描《稅收完稅證明》中的二維碼進行驗證,或者通過廣東省稅務局門戶網站、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廣東稅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錄入關鍵信息進行驗證。
(二)納稅人可通過手機APP掃描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的二維碼進行驗證,或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ITS系統)輸入驗證碼進行驗證。
六、異議處理
(一)納稅人對《稅收完稅證明》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管轄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二)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存在異議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渠道申請核實。納稅人也可到異議信息列明的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七、式樣說明
《稅收完稅證明》和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因不同打印設備造成的色差,不影響使用效力。
八、工作要求
《稅收完稅證明》和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的開具管理是稅務部門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務必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務必做好個人隱私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工作,確保《稅收完稅證明》和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的開具管理各項工作在2019年1月1日順利實施。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628號)
2.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自然人開具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
3.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除自然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外的各稅種繳退稅情況)
4.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用人單位社保費適用)
5.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適用)
6. 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城鄉居民社保費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