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規定,做好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制定了《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2018年12月29日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權責分明、數據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規范的原則,采取政府統一組織、多方協作配合、稅務機關集中征收或者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維護參保個人的權益。
二、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參保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參保、變更、注銷等登記手續,并及時共享給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登記信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礎信息準備。
(二)繳費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參保人員的繳費檔次、金額,經參保人員同意,采集相關銀行賬戶信息,并及時共享給稅務機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繳費檔次、金額和銀行賬戶信息的變動等業務。
(三)征收劃解
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征額進行征收,按規定及時將已征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額直解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按規定將基金收入劃解至財政專戶。
稅務機關征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向繳費人開具稅收票證。
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費源管控和便利繳費的要求,可委托各級地方政府明確的代辦機構、人員代征、代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由各級社保基金管理局、醫療保障局以正式文件向同級稅務局提供。
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對參保對象的待遇支出補助,以及其他資金(含財政資金)代參保對象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原渠道管理。
(四)對賬記賬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核對征繳數據信息和委托銀行扣款信息,并將核對無誤的征繳數據實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有誤的,由稅務機關及時查找原因并做相應處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接收稅務機關傳遞的征繳數據,并與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專戶的資金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信息系統業務記賬和財務記賬。
稅務機關按月編制《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實收月報表》(見附件),簽章完整后于次月4日前(節假日順延)以電子或紙質形式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基金財務會計記賬原始憑證。
(五)退費處理
退費采取稅務機關受理核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的方式。為便利繳費人辦理退費,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傳遞相關退費資料。具體流程如下:
1.稅務機關受理繳費人退費申請,核驗后將退費信息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確認的退費申請,按旬集中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
3.財政部門確認后,將退費金額從財政專戶劃撥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項退還繳費人,按月將已辦理的退費信息傳遞至同級稅務機關進行退費銷號。
(六)繳費查詢
稅務機關在查驗繳費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后為繳費人提供查詢繳費情況、打印繳費憑證等服務。
四、附則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解釋。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