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進一步推進稅務注銷簡化辦,切實解決稅務注銷堵點痛點難點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稅務注銷免辦范圍
對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或終結破產程序的納稅人,納稅人(或其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稅務機關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核準注銷信息以及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定文書,處理核銷“死欠”等相關涉稅事項。
如前述納稅人(或其清算組、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關裁定書主動到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二、進一步推進稅務注銷網上辦理
進一步優化廣東政務服務網“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和廣東省電子稅務局(以下統稱網上辦理渠道)相關功能,推行“注銷預檢在先、全流程網上辦為主、關聯業務智能聯動”的線上“稅務注銷套餐式服務”。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辦理渠道辦理稅務注銷事前預檢、處理涉稅費事項、提交稅務注銷申請以及終止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簽署《即辦〈清稅證明〉承諾書》、下載《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證明》等文書、查詢清稅清費進度等事宜。通過稅務注銷事前預檢,符合注銷即辦資格且沒有未辦結涉稅費事項的納稅人,可在網上辦理渠道啟動稅務注銷流程,網上辦理渠道將自動簽發清稅證明電子證照或者出具電子清稅文書。
三、進一步提升簡易注銷辦理服務
已發布企業簡易注銷公告但尚未辦理稅務注銷或終止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的納稅人,可在公告期內辦理相關涉稅、繳費事宜。符合條件的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規定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稅務注銷,但其承諾期應在簡易注銷公告期結束前,且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在公告期屆滿前辦結稅務注銷手續和終止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簡易注銷申請不提出異議。
四、進一步明確稅務注銷告知事項
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時,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納稅人結果(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并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或《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
對符合受理條件且適用稅務即辦注銷的,應當場受理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并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對符合受理條件但不適用稅務即辦注銷的,應按照《廣東省企業注銷退出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粵市監規字〔2020〕4號印發)要求,在受理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納稅人。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請稅務注銷后,對核查結果為同意稅務注銷的,應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或《清稅證明》;對核查結果為不同意稅務注銷的,應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注銷稅務登記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注銷稅務登記的理由。具體可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網站查看辦稅指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推進稅務注銷簡化辦,是積極回應納稅人和社會關切,加快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二)加強培訓宣傳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工作人員,尤其是稅務注銷專窗人員的專項業務培訓,確保相關人員全面了解文件精神,熟練掌握工作流程和辦理要求。
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稅務門戶網站、“廣東稅務”微信公眾號、納稅人學堂、辦稅服務廳、報紙、電視等多渠道、多角度主動開展稅務注銷業務的專題宣傳輔導,讓納稅人更全面了解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更加熟知掌握稅務注銷的條件和辦理流程、辦理資料,提升稅法遵從度。
(三)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要將稅務注銷前置事項的相關監控項目列入日常稅源管理范圍,將注銷辦理環節的風險排查項目納入日常風險管理范圍,提高稅務注銷審核效率。如日常監控發現存在納稅人未結事項的要及時提醒納稅人按時辦結,日常風險管理已經完成稅務注銷辦理風險項目排查的,在注銷時不再重復核查,切實提高稅務注銷核查工作的效率。
要加強稅務注銷辦理過程的監督。稅務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時限和服務標準辦理稅務注銷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和問責。
(四)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業務協同
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完善與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市場主體注銷方面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的優化完善和宣傳輔導工作,實現“信息共享、同步指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之前發布的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