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珠海實際情況,我市重新調整確定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現將調整后的《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及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適用于非查帳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律師事務所等鑒證類中介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的規定,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通知》(粵地稅發〔2008〕159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關于修改〈珠海市所得稅帶征率表〉有關問題的通知》(珠地稅發[2005]7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行業 |
個人所得稅 核定征收率 |
一、商品銷售
其中:成衣、鞋、家私 |
0.8
1.2 |
二、生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動
其中:修理、修配機動車、機電、燈箱招牌制作 |
0.9
3 |
三、交通運輸業 |
1.5 |
四、建筑安裝工程 |
1.2 |
五、文化教育、體育業、醫療、幼兒園
其中:養老服務 |
0.6
0.3 |
六、娛樂業
其中:電子游戲廳 |
3
4 |
七、服務業
其中:照相、有機沖曬
美容、發廊 |
1.5
1.8
3 |
八、非住宅房產租賃 |
2.5 |
九、轉讓無形資產 |
2 |
十、銷售不動產 |
2.25 |
十一、其他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