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統一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2022年12月22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統一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2022年12月22日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廢止<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2022年9月,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規定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并發布了全國統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規定“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審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發布全國統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納入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管理。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在清單外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為了認真落實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實施稅務行政許可,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決定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全文廢止《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三、《公告》生效時間、銜接問題
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修改)第十四條規定,本《公告》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配套實施,其生效日期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保持一致,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后,珠海市稅務系統按照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審定并統一發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辦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