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已公布,修訂后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同時廢止。《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于2016年6月24日公告廢止。珠海地方稅務局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的要求制定并發布的《珠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
?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 2016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