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2013年第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下放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其房產、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相應資料。
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統一實行市、區分級審批辦法:凡每戶納稅人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由區(分)局審批;超過100萬元的,由市局審批。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