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的要求,珠海市于2012年3月1日啟用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評估系統。為了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關于交易計稅價格的爭議問題,現將《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予以發布,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
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稅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遵循公平、簡便、效率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我市范圍內買賣存量房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調整的行為。
第三條 納稅人對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自收到《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告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買、賣雙方向受理交易申報的稅務機關提出爭議申請,填寫《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第四條 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資料進行審核。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正當、證明資料充分的,予以辦理;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不正當或證明資料不充分的,對原計稅價格不作調整,并將處理意見于受理當日書面告知納稅人。
第五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況之一:
(一)經法院的司法程序,判決、裁定價格較低的;
(二)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拍賣,拍賣價格較低的;
(三)房屋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導致低價出售房屋的;
(四)房屋存在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納稅人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理由提出申請的,應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正當理由的證明資料。
第七條 納稅人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五)項理由提出申請的,必須委托在珠海市注冊登記且擁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具體的評估機構由申請人現場隨機抽取確定,評估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八條 確定評估機構后,納稅人應持《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自行委托評估,并于收到受理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
第九條 受托評估機構進行交易納稅評估時,應根據《房地產估價規程》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的評估報告。如稅務機關認為報告出具的評估價格明顯偏低的,可組織專家對其進行評審并以評審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同時將有關情況報送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審核相關資料,并結合判決、裁定、拍賣或評估的價格,重新調整計稅價格,報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于10個工作日內發出《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告知經調整后的計稅價格。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對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夠申請一次。爭議處理后,無論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計稅價格,納稅人都應以《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上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稅。
第十二條 既不繳納稅款又未按規定的期限提交評估報告的、或者按照原核定計稅價格繳納了稅款的,爭議流程終結。
第十三條 納稅人提出爭議申請后,經稅務機關認定后對原計稅價格不作調整的,或者對《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重新調整后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且選擇繼續交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一:
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告知書
珠稅房告〔 〕 號
房屋轉讓方:
房屋受讓方:
轉讓房屋坐落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經我局采用存量房交易估價系統核定該轉讓房屋(房產證號: ) 計稅價格為: 元/㎡,交易雙方應按此計稅價格繳納有關稅費。
轉讓方(簽章)
受讓方(簽章):
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項:
1、對核定的計稅價格無異議,經簽章確認,持該《告知書》辦理納稅申報。
2、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可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申請,具體辦理參閱《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3、本告知書的有效期限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
注:本通知書一式三份,轉讓方、受讓方各持一份,稅務機關持一份。
附件二: 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
轉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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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及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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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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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及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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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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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交單價 |
元/㎡ |
建筑面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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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計稅單價 |
元/㎡ |
核定計稅總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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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付款方式 (填寫) |
賣方收款銀行及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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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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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按揭付款方式 (填寫) |
賣方收款銀行及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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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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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此爭議申請表填報的各項內容及提交的證明資料,本人確定它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因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本人承擔。 轉讓方(簽名): 受讓方(簽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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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意見: (稅務機關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如申請不予受理,納稅人選擇繼續交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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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轉讓方、受讓方各一份、稅務機關一份。
附件三:
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
評估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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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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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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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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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積 |
㎡ |
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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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交單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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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單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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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單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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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反饋意見:
負責人簽名: (評估機構公章) 年 月 日 |
注:1、表中要求填寫的評估單價類型應為公開市場價值;
2、此表須與評估報告一并交回稅務機關。
附件四: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存量房交易爭議處理決定書
珠稅房處〔 〕號
轉讓方:
受讓方:
你們對珠稅房告〔 〕 號關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的爭議申請和相關資料,我局已收悉。
經《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爭議處理流程,結合你們提交的相關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現核定,位于 的存量房計稅價格為 元/㎡,總價款為 元。
如選擇繼續交易,但對上述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轉讓方簽收: 年 月 日
受讓方簽收: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份,轉讓方、受讓方各一份、主管稅務機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