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切實落實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2018年6月15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以下簡稱《公告》),結合珠海實際,現將普通發票管理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公告》第二條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明確如下: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統一負責全市稅務系統的普通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科負責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管理,征收管理科負責其他普通發票的管理。各區(分)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的普通發票管理工作。
二、對《公告》第十八條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明確如下: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已開具的發票數據。使用其它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領用發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已開具的發票數據。發票數據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金額、開票日期等明細數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普通發票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珠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