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調整為不低于3%。由政府立項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繼續暫不預征。
二、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 公平稅負 營造良好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汕地稅發〔2009〕54號)有關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規定和《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汕地稅發〔2011〕52號)同時廢止。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