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稅函〔2017〕625號)轉發給你們,市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8月1日起,新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管理并申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實行臺賬管理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一)防偽稅控服務單位在每月月底前,將本月新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管理并申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的《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協議》和《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單》復印件報送各區縣國稅局。
(二)國稅機關防偽稅控發行崗根據服務單位每月報送的《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協議》和《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單》復印件,登記《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稅控設備監督管理工作臺賬》(以下簡稱《臺賬》,見省局通知附件)。
(三)市國稅局信息中心在接到省局信息中心下發的S/N號信息的第2個工作日前,將S/N號信息清分下發各區縣國稅局。
(四)防偽稅控發行崗根據下發的S/N號信息補錄《臺帳》,并將相關文書整理歸檔,留存備查,同時將補錄完整的《臺帳》報送區縣局政策法規股(科)備案。
二、各單位應按稅務總局、省國稅局要求,做好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監控不力的單位,市國稅局將進行通報批評。
三、各單位于2017年9月20日前,將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和《臺賬》錄入情況報送至市國稅局FTP://CENTRE/電子發票推行/電子普通發票稅控管理工作目錄下。
廣東省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