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稅辦發〔2017〕38號)轉發給你們,市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17年6月1日起經海關繳款書稽核系統產生的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審核檢查任務,應通過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如遇到核查系統運行異常等特殊情況,可采取原有模式進行特別處理,并對未使用核查系統開展核查工作的情況作出文字說明存檔備查。對于2017年5月31日前未完結的核查工作,應根據稅務總局2013年31號公告和稅總發2013年76號文件要求,按原有紙質方式進行處理。
二、海關繳款書審核檢查工作,由各級貨物勞務稅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稅源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區縣級貨物和勞務稅管理部門應設置審核檢查管理崗;稅源管理部門設置審核檢查崗和核查綜合崗;市、區縣級信息中心設置核查系統技術維護崗。各崗位人員應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見附件)的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作,按規定時限完成海關繳款書審核檢查工作,提高審核檢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三、各單位應做好納稅人宣傳輔導工作。一是要求納稅人在進口貨物時,準確填報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名稱,確保與稅務登記的名稱一致,避免出現比對不符情況;二是輔導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前應先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下載確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并按海關繳款書稽核結果信息申報抵扣,避免出現進項稅額逾期不予抵扣的情況。
四、各單位在開展海關繳款書聯網核查信息化管理的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科進行反饋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汕頭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