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增值稅管理,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了《汕頭市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扣除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標準》適用于汕頭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
二、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所附送的憑證資料不符合要求或造價偏高的,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核定征收條件的,稅務機關按照房地產項目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計算扣除項目中的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工程造價。如房地產項目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數值核定有異議的,應當提供詳細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并按規定權限審核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施工日志、建設工程監理資料、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綠化苗木清單、施工合同及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等。
四、本公告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解讀稿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