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發布)規定,我局決定全文廢止《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公告》(汕國稅公﹝2011﹞5號)、《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將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范圍擴大至全市的公告》(汕國稅公﹝2011﹞8號)、《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聯合清稅的通告》(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7年第1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局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18年8月7日
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發布)規定,我局決定全文廢止《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公告》(汕國稅公﹝2011﹞5號)、《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將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范圍擴大至全市的公告》(汕國稅公﹝2011﹞8號)、《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聯合清稅的通告》(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7年第1號)。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局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