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3號
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韶關市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推進科學民主決策,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韶關市國家稅務局對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審理案件數量
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數量每年不得少于2宗。
二、報表報送時間
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應當于每年1月5日之前,將本轄區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報送韶關市國家稅務局。
三、本公告與《廣東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配套實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韶關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韶關市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有關事項的公告》(韶關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韶關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