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意見的通知》(粵國稅發〔2016〕201號)轉發給你們,市國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要進一步認識做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的重要意義,按照總局、省局的要求,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辦理程序,延長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簡化資料報送,提高服務水平,減輕納稅人負擔。
二、我市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如
外出經營合同總金額在500萬元(不含)以下的,無需開具《外管證》。
三、各單位應積極輔導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外管證》相關業務,這既起到減少稅務前臺工作量及方便納稅人的作用,也是績效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單位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市國稅局征收管理科反饋。
廣東省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