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韶關市零散稅源社會化管理,拓寬零散稅收發票開具渠道,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決定,全面推行委托郵政部門代開普通發票代征稅款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開的對象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且購銷雙方至少有一方縣(市、區)級屬地管理。
二、委托代開的范圍
從事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應稅貨物、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以及從事其他增值稅應稅經營活動的,詳見《委托郵政可代開與不予代開品目范圍》(附件1)。
三、委托代開發票種類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四、代開次數及金額
同一納稅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累計12次(含本數)以下或累計金額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單筆(份)代開發票金額不超過10萬元(不含本數)。
五、需提供的資料
(一)《委托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附件2);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經辦人、個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及復印件。代開發票金額在5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除外。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郵政可代開與不予代開品目范圍
2.委托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韶關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