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稅務分局、直屬分局糖廠征收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七條(三)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和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東府辦復〔1995〕343號的函復,現將我市對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比例以及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劃分標準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對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計算扣除。
二、普通標準住宅的劃分。凡建筑面積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并且室內(廳、房及附屬設施)的地面只是鋪設水泥地、水磨石、馬賽克及有釉磚等材料的,作為普通標準住宅。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均不作為普通標準住宅。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