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4號
????為了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加強稅務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規定,特對土地增值稅征管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了規范土地、房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而開征的稅種。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一整套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制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根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需要,完善相應的土地評估和地價管理制度,協助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的統一部署,盡快完成城鎮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基準地價評估等初始地籍工作,同時做好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地價評估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為稅務部門征收土地增值稅提供所需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以及土地出讓、轉讓交易的時間、土地出讓金數額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等征稅資料。
????對于已經完成城鎮基準地價評估工作的地區,土地管理部門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定期更新基準地價成果,使之能夠及時反映地產市場水平,滿足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需要;少數未完成城鎮基準地價評估的地區,土地管理部門可采取現有宗地評估方法直接評估,以滿足征收土地增值稅的需要。
????三、各級稅務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共同做好土地使用權的產權管理與土地增值稅征管的銜接工作。
????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地產)的納稅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提交土地估價報告,申報交易成交價的同時,應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在對納稅人轉讓行為的合法性、估價報告及申報交易價格進行確認后,應及時通知稅務部門。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已經完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完稅證明;對于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免稅證明。
????土地管理部門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權屬變更登記,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凡未取得主管稅務部門發放的完稅(或免稅)證明的,土地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及過戶手續,也不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按照土地評估價格計稅的納稅人,可委托經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有關的評估。各土地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土地的價格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按稅務部門的要求及時告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的參考。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土地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采用,并將此評估結果抄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對于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要求從事應納稅土地價格評估的評估機構提供與應稅土地評估有關的評估資料的,土地評估機構應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絕。各級稅務部門對于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登記和基準地價等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轉讓或公開引用。
????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守職業道德,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對土地評估機構所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評估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對土地評估機構不向稅務機關提供與應納稅土地有關的真實土地評估資料,或有意提供虛假評估結果,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的,一經發現要取消其應納稅土地的評估資格,對由于上述行為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流失的,還要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和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五、各級稅務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征收管理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土地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進行土地隱形市場的清理工作,對于非法進入市場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土地增值稅開征之后出現的將房地產轉讓歸避成租賃等逃避土地增值稅行為的,各地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稅務部門審核、把關,稅務主管部門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嚴格予以查處。
????以上通知,望各地迅速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