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的規定,我局將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所得率及帶征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自2014年9月(稅款所屬期)起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的,適用《東莞市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見附件1)。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僅指自然人),自2014年9月(稅款所屬期)起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其他收入,實行核定征收的,適用調整后的《東莞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見附件2)。
三、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執行?!稏|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東莞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4號)及所附“東莞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