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5月25日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及2014年7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2014年第3號)的規定,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非房地產企業及個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從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調整為不低于5%。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的非房地產企業及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號)核定征收率5%執行:
(一)非房地產企業及個人轉讓不動產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當日)簽訂合同并已到東莞市房產管理局進行備案;
(二)非房地產企業及個人轉讓土地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當日)已取得東莞市國土資源局發出的《成交確認書》;
(三)其他能證明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當日)已完成轉讓。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仍按東莞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執行,即普通住房2%,其他類型房產3%,土地5%。
三、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仍按東莞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執行,即銷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銷售其它類型房地產不低于6%。
四、從2014年9月1日起,東莞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關于非房地產企業及個人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5%的規定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