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促進我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健康發展,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推廣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非住宅類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地稅函〔2014〕358號)的要求,現就我市存量房(非住宅類)交易稅收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28日起,我市稅務部門全面應用“存量房(非住宅類)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評估非住宅類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通過“系統”評估的價格與納稅人的申報價格進行比較,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計稅價格,據以征收交易環節的各項稅費。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計稅價格不列入“系統”評估范圍:
1.經法院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裁決轉移存量房權屬的;
2.經拍賣機構公開拍賣轉移存量房權屬的。
三、納稅人對地稅部門通過“系統”評估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按照《汕尾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汕尾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