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派出機構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各派出機構成立后,原國稅分局、原地稅分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并將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所明確事項和規定執行。
二、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派出機構的辦公地址、辦稅服務廳、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詳見《東莞市稅務局派出機構辦稅服務信息》(附件1)。
三、自2018年9月30日起,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稅費業務專用章(1001—1750、2001—2727、2738—2750)、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代開發票專用章(001—150、201—235)停止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稅費業務專用章(2728—2737)仍保留使用,按規定啟用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中堂稅務分局稅費業務專用章、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中堂稅務分局代開發票專用章、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中堂稅務分局行政許可專用章等印章(印章名稱詳見附件2,印章式樣詳見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1.東莞市稅務局派出機構辦稅服務信息
2.啟用印章名稱
3.啟用印章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