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生豬購銷稅費實行統一征收項目和控制計征標準問題的通知>的批復》(粵府函〔2013〕17號)的規定,現將《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5號)第四條“除豬肉零售商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仍按原規定執行外,其他特殊行業或項目,一律按新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規定執行”的規定予以廢止。生豬經營涉及的稅費征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