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3〕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08號)的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但個別稅務機關和用票單位對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結算問題存在異議,現就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結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如果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即申請使用冠名發票。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發票,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并按規定取得印制費用發票。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08號)的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但個別稅務機關和用票單位對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結算問題存在異議,現就冠名發票印制費用結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如果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即申請使用冠名發票。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發票,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并按規定取得印制費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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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