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的規定和授權,現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普通住宅銷售3%、非普通住宅銷售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4%、其他不動產銷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全市統一為:普通住宅銷售5%,非普通住宅銷售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6%,其他不動產銷售5%。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