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的要求,現將土地增值稅部分涉稅事項公告如下: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普通住宅銷售3%、非普通住宅銷售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4%、其他不動產銷售3%”修改為:“茂名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普通住宅銷售3%、非普通住宅銷售4%、其他不動產銷售3%”。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根據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廣東省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25日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0年9月30日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公布,根據《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修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3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的規定和授權,現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調整為:普通住宅銷售3%、非普通住宅銷售4%、其他不動產銷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全市統一為:普通住宅銷售5%,非普通住宅銷售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6%,其他不動產銷售5%。
自2010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公告》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