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粵地稅函〔2014〕81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了《茂名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本《標準》適用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金額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茂名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
廣東省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