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各區(市)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稅發〔2021〕1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根據稅務總局工作安排,從2021年7月1日開始,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正式實行。各區(市)稅務局和市稅務局局內各單位要認真學習領會相關工作部署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學習培訓,落細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并將推行工作與規范化標準化一體化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及時上報告知承諾制推行成效、問題和典型經驗做法。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