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 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19 號)、《廣東 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有關 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 年第12 號,國家稅 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 年第1 號修改)有關規定,結合 我市實際情況,現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的范 圍和方法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且發票 月領用數量50 份以上(含50 份)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 其開展事后的實地查驗。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20 年10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