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肇地稅發[2009]133號 發文日期: 2009年08月28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肇慶高新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加強對減免稅審批的管理和監督,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粵地稅辦發〔2008〕60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市、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18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對《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進行了修訂,并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法規科)反映。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
(2009年8月27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機關(以下簡稱市局)減免稅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省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辦發〔2006〕8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粵地稅辦發〔2008〕60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市、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局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減免稅審批,是指市局根據法律、法規、稅務部門規章或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納稅人的申請和市局的審批權限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作出審批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其他部門主辦、市局會辦的減免稅審批項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減免稅審批應遵循法定、效率、公開、公平、服務和權責統一原則。
第四條 減免稅審批實行大集中系統電子審批流程與紙質審批流程相結合。審批事項應當在報送紙質資料的同時在大集中系統進行提交,上報的時間以上級稅務機關收到紙質資料的時間為準。
第五條 市局成立減免稅審批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局分管稅政業務的局領導擔任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稅政、法規、征管、計財部門負責人組成。
稅政部門負責提請減免稅審批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減免稅審批工作領導小組會議。
第六條 減免稅審批以集體審議方式進行,由市局減免稅審批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議決定。
第七條 市局應當將由本局負責的減免稅審批項目的名稱、依據及其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通過以下方式之一向社會公開。
(一) 編印小冊子或申請須知等,供申請人取閱;
(二) 在行政審批受理窗口等辦公場所公布相關信息;
(三) 設立網站,供申請人上網查詢;
具體審批項目需公布的信息由稅政部門提出并經減免稅審批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由稅政部門提交納稅人服務機構對外公布。
第二章 審批程序
第八條 減免稅審批申請一般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并逐級上報有權審批機關,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法定條件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同時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涉稅文書受理回執》或《涉稅文書不受理回執》。
第九條 減免稅審批申請一般應由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并逐級上報市局,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所受理的減免稅申請事項及申報材料的相關性進行認真審核,并對申報資料是否齊全、申請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進行逐項核實,提出具體初核意見后逐級上報上級有權審批機關。各級稅務機關所上報的所有資料應留一份備查。
第十條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市局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經市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但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延期理由。
對受理的申請需要實地核查的,組織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期限內,但實施核查的稅務機關應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對申請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將需要補充的資料及有關事項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對受理的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隨申報資料逐級報送有權審批機關。市局在審批過程中仍需要對申報資料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知會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市局稅政部門可組織專人進行實地核查,也可委托納稅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組織核查。
第十二條 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給市局的減免稅審批申請,由市局辦公室統一登記、分發。稅政部門收到辦公室轉來的減免稅請示后,應登記備案再按本規程后辦理。
第十三條 審批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議的減免稅審批事項,其審議程序如下:
(一)稅政部門的主辦人員收到減免稅申請后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提交稅政部門科室會議集體審議。同時在大集中系統形成初審意見并提交下一環節處理。
初審意見包括對減免稅申請事實的陳述、審批依據、是否受理、是否審批及減免期限或金額等內容。
(二)稅政部門就主辦人員形成的初審意見召開科室會議,對該項減免稅申請及初審意見進行集體審議,形成審議決定和會議紀要。審議決定在稅政部門負責人在大集中系統的處理意見中體現并隨之提交下一環節(局領導環節)處理。
(三)稅政部門就形成的科室初審意見提請召開減免稅審批領導小組集體審議會議,做好會議前的準備并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提交會議集體審議。
(四)稅政部門就減免稅審批領導小組集體審議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根據審議決定起草審批文書、跟進文書的簽發等流轉環節至文書發出完畢。
(五)減免稅審批領導小組集體審議內容包括:申請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有關程序是否合法,減免事實是否成立,審批依據是否充分等。
(六)減免稅審批領導小組集體審議做出的決定,由分管稅政業務的局領導簽發執行。負責簽發的局領導在大集中系統中完成審批流程。
第十四條 減免稅審批事項涉及政府其他單位職責范圍的,稅政部門應當以局正式公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需聯合地稅部門以外其他單位辦理的減免稅審批事項,地稅部門部分的審批按照本規程規定完成相關程序后,會辦其他部門意見后執行。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做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權審批機關的審批意見,向納稅人送達審批書面決定,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在審批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收到納稅人報告之日起10日內報告有權審批機關。市局應于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經減免稅審批領導小組集體審議后決定停止該納稅人減免稅。
第十八條 減免稅審批材料由稅政部門以一戶一檔的形式整理歸檔,定期統一交由辦公室存檔。
第十九條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減免稅納稅人的監督管理,應對其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減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下同)等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稅政部門和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大集中系統,實行減免稅動態管理,建立減免稅電子管理臺賬。同時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理。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享受減免稅情況發生變化,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應及時上報。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不得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手續。對在減免稅審批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所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本規程所稱“日內”均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統一使用省局大集中系統規范的稅務文書。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