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文件
肇地稅發[2006]101號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
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6]179號,以下簡稱總局《通知》)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經市局研究決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總局《通知》第三點中的“具體比例”我市確定為1.5%。即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我市從2006年9月1日起統一按住房轉讓收入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上報市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