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肇慶市國家稅務局文件
肇國稅發〔2006〕59號
轉發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
稅務局稅收征管文書的通知
各縣(市)區、高新區國家稅務局,市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文書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103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稅收征管文書中的發票領購簿、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各地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中《稅收執法文書標準》的要求制作和使用所需的其他文書。
三、如省局制定的稅收征管文書種類不能滿足當地稅收征管業務需要的,由各地向市局相關業務部門提出需求,經審核同意,由市局統一設定相應的編號后,自行印制使用。
四、各地在執行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