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若干規定》,在五月三日召開的全市稅政工作會議上經全體與會人員一致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組織實施。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二年八月七日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境內書立、領受《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按規定到當地主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三條 納稅人對書立、領受的各類應稅憑證應定期造冊登記,統一匯總,按期向當地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匯總的應稅憑證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報送當地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鑒別、審核。
第四條 印花稅采取按應稅憑證據實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方式征收。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印花稅: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二)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稅務機關難以準確征收稅款的;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 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不同性質的應稅憑證分別核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購銷合同:工業,按照不低于含稅銷售額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業,按照不低于含稅銷售額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發兼零售(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額劃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含稅銷售額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按照不低于含稅銷售額3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按照含稅銷售額10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攬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承攬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設計費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的比例核定;
(五)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六)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100%的比例核定;
(七)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1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九)財產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術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第七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開展印花稅代征、代售工作。在代征、代售印花稅金額5%幅度內支付代征、代售的手續費。
接受地方稅務機關代征、代售委托的單位和個人,應認真履行義務,做好印花稅的代征、代售工作,代征印花稅或代售印花稅票時,應向納稅人開具代征稅款憑證。
第八條 按核定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因被代征單位扣繳的印花稅,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從當期同類應稅憑證應繳納的印花稅中扣除。
第九條 印花稅納稅期限由當地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確定,不能在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第十條 對按憑證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的規定根據情況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倍至5倍的罰款;
(二)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倍至3倍的罰款;
(三)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肇慶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