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文件
肇地稅發[1999]101號
關于重新規定建制鎮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征稅范圍和執行時間的通知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直征收分局、稽查局:
為了適應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同時為了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根據省地方稅務局文件精神(粵地稅發[1999]162號,見附件)和我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肇府函[1999]38號批復,見附件),我市建制鎮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重新規定為鎮的行政區域范圍,即在建制鎮的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包括房屋租賃)的房產和使用的土地,從1999年1月1日起,都必須依法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請各地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上報市局。
附件:1、粵地稅發[1999]162號
2、肇府函[1999]38號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
抄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