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安裝行業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發文日期: 2012年09月11日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建筑安裝行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征管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1998〕103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1999〕31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建筑安裝行業個人所得稅的若干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對未設立會計帳薄,或雖設立會計帳薄,但不能完整、準確反映個人收入的建筑安裝單位(包括建筑、安裝、裝修及其他工程作業單位)、個人掛靠建筑安裝單位承接工程或個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按工程總額4‰帶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責任人)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各地原定的帶征率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建筑安裝行業從業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門代征代繳。
二、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包括持有稅務部門開具的《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的單位),原則上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所得在單位所在地支付,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同意后,可由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否則,應就地征收入庫。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執行。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建筑安裝行業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的通知》(肇地稅發〔1998〕08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