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國家稅務局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第1號
肇慶市國家稅務局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
調整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85號)相關規定,對我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調整如下:
一、應稅所得率標準: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 |
制造業 |
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 |
交通運輸業 |
7 |
建筑業 |
8 |
飲食業 |
8 |
娛樂業 |
15 |
其他行業 |
10 |
二、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季度)及以后年度(季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效期為5年?!墩貞c市國家稅務局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肇慶市國家稅務局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2號)同時廢止。
肇慶市國家稅務局 肇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