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全力支持防疫抗疫和復產復工。
為將防疫抗疫稅收扶持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實到位,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組織編寫了《云浮市稅務局支持防疫抗疫稅費政策措施指引》。
本指引僅供參考,適用時以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標準文本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云浮市稅務局
2020年2月
目 錄
增值稅 1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1
二、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2
三、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3
四、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
五、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6
六、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8
企業所得稅 11
一、重點物資保障生產企業支持政策 11
二、困難行業企業支持政策 12
三、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13
個人所得稅 14
一、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
二、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5
三、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6
四、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16
城市維護建設稅 17
一、無償捐贈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 17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18
房產稅 19
一、企業納稅困難減免房產稅 19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房產稅 19
三、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0
四、醫療機構相關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1
印花稅 22
一、國家儲備商品免征印花稅 22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印花稅 22
城鎮土地使用稅 23
一、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3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4
三、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5
四、醫療機構相關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5
土地增值稅 26
一、公益捐贈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 26
耕地占用稅 27
一、耕地占用稅困難性減免 27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稅 28
社會保險費 29
一、允許企業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 29
二、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29
三、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30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1
一、繼續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標準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1
二、實施分檔減繳和暫免征收優惠政策 32
免費配送發票措施 33
增值稅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 年第 4 號)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申請享受
二、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 年第 4 號)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三、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號)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 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 年第 4 號)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 36 號印發) 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
行公告。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四、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五、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政策依據】
(一)《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102號發布)
(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二)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三)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請享受
六、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
【政策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稅資格或通過資格復審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三、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并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四、本公告的有關定義。
(一)本公告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商務主管部門發放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公告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公告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公告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采購國產設備應屬于本公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同時廢止。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請享受
企業所得稅
一、重點物資保障生產企業支持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政策內容】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預繳時申報享受
二、困難行業企業支持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政策內容】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匯繳時申報享受
三、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政策內容】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預繳時申報享受
個人所得稅
一、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政策內容】
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三、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政策內容】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自行享受
四、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政策內容】
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自行享受
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無償捐贈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
【政策內容】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執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請備案,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
(三)《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八點
【政策內容】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房產稅
一、企業納稅困難減免房產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
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內容】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執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
【辦理方式】
稅務機關核準減免。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八點
【政策內容】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三、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第二點。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六點
【政策內容】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四、醫療機構相關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三點
【政策內容】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三年。
【政策執行期】
自2000年07月10日起。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印花稅
一、國家儲備商品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第一點
【政策內容】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八條
【政策內容】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七條
【政策內容】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政策執行期】
自1988年11月1日起。
【辦理方式】
經稅務機關核準享受。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八點
【政策內容】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三、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第二點。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六點
【政策內容】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四、醫療機構相關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三點
【政策內容】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
【政策執行期】
自2000年07月10日起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土地增值稅
一、公益捐贈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七點
【政策內容】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政策執行期】
1994年1月1日起
【辦理方式】
自動享受。
耕地占用稅
一、耕地占用稅困難性減免
【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第七條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七點
【政策內容】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執行期】
2019年09月01日起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9〕6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強化落實稅務政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粵稅發〔2020〕16號)第八點
【政策內容】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申報享受。
社會保險費
一、允許企業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明電〔2020〕9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
【政策內容】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免收滯納金,相關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個人權益記錄。
【政策執行期】
2020年2月1日起
【辦理方式】
自動享受
二、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政策內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政策執行期】
2020年2月1日起
【辦理方式】
自動享受
三、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政策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
【政策內容】
2019年階段性降低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辦理方式】
自動享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繼續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標準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一)《關于調整2018-2020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的通知》(粵財社〔2018〕219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
【政策內容】
2018年至2020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調按2017年的征收標準進行征收。
繼續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標準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落實分檔減繳和暫免征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屬期至2021年度)。
【政策執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自動減免
二、實施分檔減繳和暫免征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繼續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標準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落實分檔減繳和暫免征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屬期至2021年度)。
【政策執行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辦理方式】
自動享受
免費配送發票措施
【政策依據】
無
【政策內容】
已實名認證的納稅人,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在線申請發票申領,并選擇郵政領取服務的,可享受免費郵政配送服務。
【政策執行期】
疫情期間
【辦理方式】
(一)提交申請:使用登記時錄入的購票人賬戶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在“我要辦稅—發票使用—發票領用”模塊提交申請,在【是否選擇郵政快遞領取】選擇“是”,【快遞公司】選擇“EMS”,郵政快遞資費將由稅務機關承擔。點擊“新增”錄入可領用的發票信息后,再點擊“提交”。
(二)收取發票:收件人(申請時選擇的收件人本人)應出示身份證,當場核對郵件中的發票種類和數量,檢查發票是否完好。核對無誤后,在收件單上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交投遞員。核對發現問題的,應當場將郵件退還投遞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