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業主提供的施工許可證日期為2021.3.22日起,但我司至2021.4.20日仍然未收到業主所下達的開工令,遂未進場施工,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需要繳納環保稅?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若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1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