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法院依法拍賣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法院的《拍賣成交確認書》說明“其它所涉稅均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應如何繳稅?相關依據是什么?
答:
尊敬的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個人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法院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說明“其它所涉稅均由受買人承擔”。這是法院對該項拍賣所產生的稅由誰承擔的特別說明,并不是說所涉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是受買人。通常經過拍賣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房產),受買人除了按規定繳納自己需承擔的稅費外,還需代繳轉讓方不配合繳納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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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5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