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工改工項目延長了土地使用期限,補交了出讓金是否要繳納契稅?
答: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的有關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契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因此,您所咨詢的“工改工項目延長了土地使用期限,補交了出讓金”事項,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5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