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尊敬的稅務局各位老師,您好!我是一名馬來西亞籍華人,持有A類專家證,在中國從事科研工作。我在2020年6月與東莞毅興塑膠原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東莞毅興也為我辦理了由東莞科技局下發的A類專家工作證,以及由東莞出入境部門簽發的工作簽證。東莞毅興將我外派至毅興行科研中心(位于上海)從事具體的科研工作。我的工資雖然實際由母公司香港毅興行在香港發放,但勞動關系是與東莞毅興簽署,雖外派至上海搞科研,但工作證也是由東莞簽發。但直至近期,我在進行個人匯算清繳工作當中,突然發現公司為給我進行個稅申報及代扣代繳工作,導致個稅APP當中沒有我的信息。也發現東莞毅興未為我進行社保扣繳。根據國稅發19992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我現在要求公司為我申報個稅及代扣代繳,但公司以我工資未在東莞實際發放以及外派至上海為由,不予代扣代繳,并讓我自己去報個稅。但我并非中國人,也沒有報稅的專業能力,所以無法進行上述工作。我現在想要求公司為我補繳社保并進行個稅代扣代繳,請問東莞毅興是否有這個義務進行代扣代繳個稅?感謝您的回復!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
2.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凡境內雇主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關聯關系,將本應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無住所個人未委托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的,境內雇主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后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包括境內雇主與境外關聯方對無住所個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況以及無住所個人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3. 東莞市社保費征管采用“社保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征收”模式,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繳費數據,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因此,參保問題建議您向社保部門咨詢,您可撥打0769-12345反映。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5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