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請問外籍個人是否包括港澳的居民?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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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中國國內法對居民的判定標準如下:居民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居民包括:(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并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2)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7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