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每月支付給已離職員工的競業協議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繳納,適用稅率是多少?參考文件是哪一個?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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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因此,如屬于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申報,如不屬于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的,則按“偶然所得”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三條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工資薪金屬于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詳見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7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