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為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過程中向異地供應商采購貨物、與異地單位簽訂設計服務合同,請問:異地供應商/單位提供這類非建筑施工的服務,是否需要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當地稅局預繳增值稅?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提供非建筑服務無需在外出經營地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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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8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