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表說明規定:“第7行“四、工會經費支出”:填報納稅人本年度撥繳工會經費及其會計核算、納稅調整等金額,具體如下:
(1)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支出金額。
(2)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工會經費本年實際發生額。
(3)第3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填報稅收規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稅收規定扣除率與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報。
(5)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