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減稅降費政策即問即答(2021年第一期)》第八問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務(含住宿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號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間,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務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應將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方可免稅。如果你公司確實無法追回在上述期間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需要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業務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在上述期間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符合免稅政策條件的銷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