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547號)第四條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辦公通訊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按照主要負責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300元的額度內憑發票據實扣除,超過上述規定范圍和標準為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或以辦公通訊費名義發放給職工的現金補貼以及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報銷的辦公通訊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按規定由財政負擔個人通訊費補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費用。納稅人年度申報時應將通訊費發放形式、發放人員類型、人員總數及其占總人數比重、實際報銷金額以及申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等情況報送稅務機關。請問,是不是可以我以個人的名義開具的通訊費用發票,拿去公司財務報銷,只要不超過300元(我是業務員),是可以稅前扣除,我自己不用交個人所得稅的。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的規定,粵地稅函〔2004〕547號已全文失效。
2. 目前暫未有企業人員通訊費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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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06 16:41